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男子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在住處性侵女兒,經妻發現女兒月經遲延,到醫院檢查才得知女兒已懷孕2個多月,報警偵辦。
少女經醫院人工流產,並採胚胎檢體化驗,經染色體鑑定發現胚胎親生父親與被告男子相符。
男子否認性侵女兒,辯稱他車禍後遺症,導致不良於行且有嚴重痔瘡,無法採取女兒所指控的姿勢性侵,還指控是妻子陷害,持他的精液接觸女兒所致。
由於男子辯詞漏洞百出,台中高分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8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男子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在住處性侵女兒,經妻發現女兒月經遲延,到醫院檢查才得知女兒已懷孕2個多月,報警偵辦。
少女經醫院人工流產,並採胚胎檢體化驗,經染色體鑑定發現胚胎親生父親與被告男子相符。
男子否認性侵女兒,辯稱他車禍後遺症,導致不良於行且有嚴重痔瘡,無法採取女兒所指控的姿勢性侵,還指控是妻子陷害,持他的精液接觸女兒所致。
由於男子辯詞漏洞百出,台中高分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8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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