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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勞工身分誰說了算?

立報/本報訊 2013.03.10 00:00
上周國際婦女節當天,「婦女新知」赴勞委會抗議台電公司正職人員性騷擾女性派遣員工,結果要派公司(實際用人單位)台電無雇主責任,僅對派遣公司開罰。勞委會坦承法令確有不周,根據現行法令,要派公司與派遣工並無勞雇關係,因此只能處罰派遣公司,但未來訂定派遣專法會通盤檢討,舉凡性騷擾、職場安全衛生、就業歧視、性別歧視等,要派公司「視同雇主」即須負連帶責任。抗議的婦女團體疾言厲色指責,派遣工看似一雇二主(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具有雙重保障,但事實上雙方常互相推諉責任,造成派遣工成「勞動孤兒」。勞委會也低頭認錯,順便推銷一下訂定「派遣專法」的政策方向。然而,這抗議的和被抗議的雙方,都忘記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位被性騷擾的小姐為什麼可以是派遣工?她的工作內容難道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以及特定性的工作?若是連續性工作,勞委會口中的「現行法令」《勞基法》第九條就有規定,連續性工作不得簽定期勞動契約,而派遣工就是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勞委會首先應該追究台電違法使用派遣工,與從事連續性工作的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不必等什麼「派遣專法」訂定,現在就可依法要求台電負責。我國所謂派遣、部分工時(part-time)、責任制等勞工身分,其實只是雇主計算(節省)薪資和福利的方式,派遣就是沒有年終、年資和退休保障;部分工時就是沒有病假、年假、特休假和加班費;責任制就是上下班要打卡,但是沒有加班費。這些勞工的身分不涉及實際的工作內容和保障,在同一職位任職數年的連續性工作可以用派遣身分雇用;一天上班8小時以上,一週工作42小時以上,仍然可以用部分工時身分雇用,以時薪計薪。所以每次勞委會統計「每週經常性工時30小時以下」的部分工時勞工狀況,總會發現我國部分工時比率較其他國家低,這並非我國就業市場相對穩定,而是有一大堆每天固定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工時」勞工,沒有被計入。前勞委會主王如玄曾打算將部分工時法制化,擬將每周工時30小時以下者,限採時薪制。雖然仍未解決一周工時30小時以上者能否採時薪制的問題,但至少是針對「部分工時」作出清楚定義,否則部分工時現在純粹是雇主節省薪資和福利的工具而已。我國針對非典型勞動,要不是缺少法律定義(例如:部分工時),就是政府不但不執法,還經常帶頭違法(例如:派遣、責任制),如此亂象,訂定專法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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