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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局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大成報/ 2013.03.08 00:00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苗栗縣警察局為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案,持續規劃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呼籲駕駛人以深化「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及「酒(前)後勿開車、指定代理駕駛及代叫計程車」之觀念。

苗栗縣警察局8日表示,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輿論及民眾之高度重視,已形成一股全民反酒駕氛圍。苗栗縣101年發生A1類交通事故65件、死亡67人,其中酒後肇事占16件、死亡17人,占A1類交通事故24.61%造成無數的生命財產損失及家庭破碎。

為減少酒駕事故發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第35條重新修正,自102年3月1日正式實施,如經查獲酒後駕車超過標準值者【0.15毫克以上】,處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查獲違反本案件現行犯,均須於調查完竣後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苗栗縣警察局自3月1日起針對酒後駕車違規強力執法,迄今計取締酒後駕車違規共77件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41件,為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該局將持續要求所屬各分局確實提升取締酒駕勤務之密度與強度,全面針對轄區商業區、娛樂區、夜市、餐飲業、酒店、KTV、PUB酒吧,攤販密集地點等相關周邊道路(路段)及大型車輛經常行駛路段、易酒駕違規、肇事路段,加強執法作為,妥適規劃取締酒駕勤務部署,展現執法決心,以有效防制酒駕之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本項酒後駕車執法工作,已列為警方執行重點,並特別呼籲駕駛人切勿害人害己,釀成悲劇,遺憾終身。

警察局呼籲駕駛人要有「酒(前)後勿開車、開車勿喝酒」、「指定代理駕駛」及「代叫計程車」之觀念。

苗栗縣警察局局長曾義瓊籲請縣民,喝酒前想想父母懸念的心及妻兒倚門等候的眼神;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維護您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有喝酒請餐飲業者或警察(110)代叫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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