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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國內商家進行交易 不得收受人民幣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王以慧 台北 2013.03.06 00:00
台灣央行今重申,即便外匯指定銀行自2月6日開辦人民幣業務,但商家若直接接受人民幣,或未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或買賣,其收受的人民幣和新台幣將被主管機關沒入。

央行表示,為避免商家誤解國內交易得使用人民幣,特別要重申,來台觀光旅客所持有的人民幣,皆應先到經許可的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兌換成新台幣後,才可現金消費。

目前國內經許可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共有4183家分支機構、以及外幣收兌處262家,範圍遍及各地熱門旅遊景點,均得提供外幣兌換新台幣的服務,便利來台觀光旅客就近兌換。

央行強調,新台幣是國內流通的法償貨幣,呼籲國內商家進行交易時,不得收受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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