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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林益世脫罪 檢引實質影響力

中央社/ 2013.03.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林益世涉貪案,檢方搬出實質影響力說,舉國務機要費等案為例,批林益世不能以選民服務脫罪。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屢次出庭都不認罪,曾辯稱喬合約是選民服務,律師主張林益世幫地勇爭取中聯等民間公司的合約,未損中鋼利益,也與立委、祕書長職權無關,不構成職務上索賄,也不符合實質影響力範圍。

全案上午開始進行辯論,特偵組檢察官蔡鴻仁說,「等這天等很久了」,他要告訴林益世,「你錯了,選民服務就是立委職務範圍內的行為」。

檢方引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莊子「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典故,美國、日本相關案例,主張公務員只要在職務行為範圍內達成期約收賄,就構成犯罪,職務行為包含與執行職務密切相關的行為或慣例。

檢方並搬出「實質影響力說」,舉國務機要費、二次金改等案為例,證明林益世身為立委,替地勇爭取契約時多次行使立委職權,例如曾嗆聲要拿評選表「給部長評評理」、揚言「金崇仁若搞鬼,有能力把他換掉」,可見林益世對經濟部及中聯等公股企業有影響力。

蔡鴻仁指出,無法同意變更起訴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台灣不能成為民代藉勢牟取私利的天堂。他說,林益世曾說自己每年有上萬件選民服務案,司法應對於選民服務劃出界線,「給人民一個答案」,期盼合議庭做出符合人民法律情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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