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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智寶經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中央商情網/ 2013.03.05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05日公司名稱:智寶(2375)主  旨: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言人:翁啟勝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暨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募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80,000仟股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不超過8仟萬股之普通股,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或分兩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為參考價格之八折訂定之。(1)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海內外轉投資及其他因應公司未來長期發展所需資金或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規劃。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海內外轉投資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或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規劃,爰有資金需求,若以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生成本等,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考量以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並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上市申請。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以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2)本次發行新股,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上述未盡事宜,除私募價格成數外,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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