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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頸砸死少女棄屍 男無期定讞

中央社/ 2013.03.0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簡姓男子載少女網友到廁所猥褻,遭反抗後勒頸、持磚石擊頭殺害棄屍。最高法院今依強制猥褻而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家住南投的簡男在交友網站認識剛從國中畢業的少女,兩人相約外出散心。

簡男騎機車載少女到某國小校園聊天,卻將少女拉進廁所猥褻,少女怒罵、踢打反抗,導致簡男情緒失控,勒住少女脖子制止,致少女昏厥。

簡男隨後撿石塊及磚頭,先後敲擊少女頭部及臉部,導致少女身亡,並為湮滅證據,將遺體拉進管道間的水槽內藏放,並清理現場血跡。

2名學生目睹後覺得十分可疑,事後返回查看,赫然發現少女遺體,告知校方報案。

一審判處簡男無期徒刑,簡男不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為,簡男違反少女意願而強制猥褻,勒昏少女後,還以磚塊繼續毆擊被害人致死,致她於死之意甚堅,依強制猥褻而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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