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99年4月3日,王女與2男2女先去夜店狂歡,凌晨3點轉戰至北市安和旅館開房間舉辦毒趴,王女喝下日籍朋友提供、無色無味的液態快樂丸,還吃了搖頭丸、FM2和K他命,徐女事後說:「喝完像喝醉酒一樣,感覺茫茫然。」
後來友人陸續離開,只剩徐女和王女繼續昏睡, 徐女睡到下午3點多才醒來,卻怎麼都叫不醒王女,通知服務生叫救護車送醫但仍告不治,醫院認定死因是中毒性缺氧,休克致死。
徐女說自己也是被害人,當天她也因為吸食不少毒品,早早就陷入沉睡;其他玩伴也證稱,是徐女先睡著,王女留下來陪她。
王女父親控告徐女,明知女兒的情況不對勁,竟仍消極不作為,延誤送醫,告徐女遺棄罪,經北檢兩度偵查獲不起訴確定,王父再控徐女民事求償500萬元;但法官認為現場情況並非徐女所能預先注意防備,發現與送醫過程無法證明與死因有因果關係,判決徐女不須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