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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01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1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2,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二)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與註銷,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規定之限制。(2)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繼承人得取得其既得權利。(3)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一般死亡、資遣及開除)及留職停薪時,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或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與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二)獲配員工及其所得獲配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特殊技能及其他公司所訂之目標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提請董事會決議之。(三)單一員工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 40,248,848 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 4.97%,四年費用化總數約計45,718 千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各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約為新台幣0.29元、0.43元、0.23元及0.11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設定、轉讓或贈與他人,亦不得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得參與配股、配息。(三)與本公司普通股具相同之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另訂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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