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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美:本公司興櫃股票之協辦推薦券商自102年3月4日起變更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01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0款1.事實發生日:102/03/01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申請興櫃協辦推薦券商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需要,自民國102年3月4日開始變更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興櫃股票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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