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3/012.公司名稱:精威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李春福因個人因素更名為李建志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