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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七月施行 境外器官買賣仲介 判刑罰款

中時電子報/邱俐穎/台北報導 2013.03.01 00:00
國內器官移植來源有限,常有民眾到中國大陸換肝、換腎。衛生署已擬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醫療人員或旅遊業者若從事境外器官移植仲介,將面臨刑責及罰款。法案若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最快七月可施行。

國際趨勢禁止器官仲介,目前國內對從事器官仲介買賣的醫事人員,可移付懲戒,最重撤銷醫師證書,對旅遊業者等非醫護人員則無法可管。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昨出席「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之醫療安全及國際立法趨勢」研討會時表示,未來修法通過,無論醫事人員或旅遊業者只要仲介器官買賣,就面臨廿萬至一百萬元罰款,還要擔負刑責。

中國大陸是國人赴境外移植器官主要地點,台灣移植醫學會二○○六年曾調查,國人需器官移植者,高達八、九成赴中國大陸換肝腎,半數以上是病友互相介紹,其他是醫師提供資訊、仲介占六.八%至九%。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常務理事黃士維指出,境外換肝者的死亡率比境內器官移植多三、四成,研判是部分病患不適合移植卻勉強換肝。但境外器官移植器官來源不明,更涉及摘取非自願器捐的死囚器官的倫理爭議。

黃士維說,二○○六年前,中國大陸腎臟主要來自未經同意的死刑犯,器官便宜、來源多,品質不佳就丟棄;二○○七年後,器官移植費用大幅上升,但亂象仍在。

他指出,曾有有民眾帶大把現金赴對岸換肝,但跑錯醫院,每天有繳不完的費用,被當肥羊宰;好不容易換醫院、等到器官,最後仍病死異鄉。他認為,唯有禁止境外器官買賣仲介,國內才會更積極勸募器官。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說,目前境外、境內器官移植各占一半,現在國內共有六千多人等待換腎,但每年只能勸募到二百顆腎臟,等於在台灣換腎要等上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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