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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青年貧窮化:校園勞動安全與社會安全機制

立報/本報訊 2013.02.28 00:00
■曾翔「還記得多年前某大學土木系學生在進行實驗工作時,不慎被混凝土柱壓傷,導致嚴重殘障;幾年前本校某系亦發生同學在實驗室內眼睛遭噴濺而幾近失明,這些慘痛的經驗帶給我們震撼外,是不是應該還有些什麼……(略)……考量進入實驗場所實驗者發生意外傷害的頻率,相較於一般不從事實驗的學生高,為增加進入實驗場所者之安全保障,環安衛中心以分層負責方式訂定校方、各管理單位及實驗場所負責人之管理工作,並制定本校『校園安全保險要點』。……(略)……,不知道各實驗場所老師您幫學生投保了嗎?」──台大環安衛中心公告「年關將近,全台首學的國立台灣大學校區於二個月內連續發生二起重大工安事故,不幸造成2名勞工死亡。繼去(101)年11月17日發生1起空調設備維護保養作業中墜落死亡之職業災害個案,造成1名勞工死亡,相隔不到2個月,今(102)年1月7日在校區社會科學院新建工程又發生1起勞工自高度約2.7公尺之合梯墜落死亡的憾事……(中略)……本市近5年各大專院校校區共發生3件死亡重大職災,全在台灣大學,其他31所大專院校則無發生,台大為國內首屈一指的學府,應期許是最安全之工作場所,校方更應嚴格監督承攬廠商,加強勞安管理促進施工安全,避免校園內各項之作業造成勞工的傷害,甚至危及師生之安全。」──台北市勞動檢查處2013年2月7日新聞稿「全台首學連二個月發生二起重大職災 台北市政府要求校方深切檢討」開頭第一份引述的是台大校方於校園安全保險要點制定後所作的宣傳公告,宣示其對校園安全的重視;何其諷刺地是,就在制定不久,台大校園竟接連發生多次工安意外,並遭北市府勒令停工。吾人可從兩份文稿的內容得知,實際上,大學校園,一如一般的工作場合之中,同樣潛藏著許許多多風險與危機。在一般建築工地可能會產生工安意外,沒道理在大學校園的建築工地就不會有意外發生;在生技公司的實驗室可能有化學藥劑飛濺、外洩、爆炸的意外產生,大學校園實驗室中的師生、研究助理也同樣會面臨這些風險。其實這種簡單的道理,根本不用特別寫一篇文章闡述,但是當事件的主體是兼任研究助理時,這樣的風險就產生質變,竟有看似天經地義地不同的保障程度與差別化待遇,這是我們無法接受的。私有化的安全保障當勞委會與勞工局全面否認學生勞動者(包含較有爭議性的TA與助學金勞動,以及勞動從屬性十分明確的兼任研究助理與計畫臨時工)作為勞工的法定身分的同時,也等同國家宣告學生勞動者被排除在國家的勞動保障範圍之外,除了勞動基準法中各項勞動條件的保障,也包含勞工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制度的保護傘,學生勞動者一概皆無。尤其在保險一項,僅能以私人保險性質的學生平安保險,而非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工保險來加以保障。當然,近期在台大發生工安意外的應是水電技工,台大自可兩手一攤認為這是兩碼子事,但倘若事件是發生在兼任研究助理身上,問題就絕非如此輕易可以善了;先撇除其他種類的學生勞動者(TA與助學金勞動),兼任研究助理與計畫臨時工實際上與專任研究助理僅有全時與部分工時的差別,而其工作性質事實上並無不同,也同前述台大環安衛中心所稱考量進入實驗場所實驗者發生意外傷害的頻率較一般為高,沒道理不給予其足夠的安全保障。▲校園實驗場所可能發生的災害包括實驗室火災、有毒化學藥品外流,「校園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希望能保障校園實驗場所的安全,達到降災、減災的目的。(圖/中央大學)但是我們看見的,卻是校方以私人保險的方式試圖加以保障,這看似是針對國家法令缺失下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細看之下,該規定依舊有許多問題。在校園安全保險要點之下,共有三種項目:(1)公共意外責任險:校方及其所僱用者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校方出錢統一保);(2)雇主責任險:雇主對受僱人的損害賠償(校方出錢統一保);(3)個人意外傷害險:個人的醫療與傷害險(場所負責人出錢自己保)。兼任助理與計畫臨時工並不在雇主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而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分,校方只要舉證非屬其過失即不需負責,與勞動法下的非過失責任主義天差地遠;另一方面,實驗場所要以自身經費替其研究人員加保,頗有外部化成本及責任之感,試問若單位未幫人員加保個人意外傷害險,是否代表單位需自行負責?結語合理的保障制度,應是以社會保險為主,企業或個人以私人保險為輔。按現況而言,光是年金給付一項,私人保險就不可能取代社會保險的必要性。或許,大學是從良善的角度以私人保險彌補制度性排除所造成的保障缺失,但是這種自以為是的良善實際上漏洞百出,學生勞動者僅只有薄弱的保障。而當大學校園不斷發生工安問題,我們禁不住開始憂慮,萬一不幸的事發生在學生勞動者身上,我們該當處理?是否得等到悲劇發生,我們才來重新審視學生勞動者是否要有社會保險制度的保護呢?(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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