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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案 判賠家屬755萬

中央社/ 2013.02.2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卻在發監前逃亡,死者家屬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今天宣判,判林克穎須賠償新台幣逾755萬元。

林克穎(Zain Dean)在民國99年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台灣高等法院去年7月26日依酒駕、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判刑4年,儘管肇逃部分還在上訴,其餘定讞刑責仍需發監執行。但林克穎卻在去年8月14日持英籍白人大衛(David)的護照潛逃出境,檢方今年1月29日對林克穎發布通緝。

黃俊德的父母在案發後向林克穎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逾932萬元。

台北地院今天宣判,法官審酌黃俊德發生事故時才31歲,正值青年卻死亡,雙親頓失依靠,歷經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痛,且林克穎名下雖無財產,但曾擔任恩禧策略傳播公司台灣分公司的負責人,公司的營運資金為250萬元,他肇事的車輛為E320型賓士車,應有相當資力。

法官考量,黃俊德的父母目前均無業,名下不動產總額為500萬元,經濟狀況並非富裕,且事故發生,均為林克穎的過失,林在案發後,一再推諉卸責,甚至冒用他人護照潛逃出境,因此,判林克穎應賠償黃的父母各359萬3410元、396萬3705元,總計逾75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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