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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罪合併裁定 葉盛茂下月再入獄

自由時報/ 2013.02.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俊宏/台北報導〕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因洩漏扁家洗錢等情資給前總統陳水扁被判兩年半徒刑定讞,入獄後於去年九月獲假釋。本月初,隱匿公文案又被判一年四月徒刑定讞,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高等法院昨裁定葉共應執行三年八個月徒刑。

共應執行三年八月徒刑

台北地檢署日前已發出傳票,通知葉盛茂在下月十二日報到發監,估葉至少須再服刑六個月才有機會聲請假釋。

北檢指出,由於法律規定須服刑過半才能聲請假釋,依高院裁定葉盛茂因洩漏三棧礦場搜索消息及隱匿扁家洗錢情資兩案共執行三年八月徒刑研判,葉盛茂至少須服刑一年十個月才能聲請假釋。

不過,由於葉盛茂三棧礦場案已入獄服刑一年三個多月獲假釋,北檢推估,扣除葉盛茂前案的服刑時間,若葉盛茂這回入獄服刑態度良好,又符合監獄累進處遇規定,至少須服刑六個月才有機會再聲請假釋。

葉盛茂是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擔任調查局局長時,收到國際反洗錢組織艾格蒙組織所轉的扁家疑似在海外洗錢情資,九十七年一月又收到相關情資時,葉卻隱瞞情資,並洩密給陳水扁。此外,葉又在檢調偵辦三棧礦場案時,將搜索情資告訴立委柯建銘。

台北地院審理時,將葉隱瞞情資部分依圖利罪判八年半徒刑,洩密部分判兩年半徒刑,合併執行十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高院審理時,將圖利罪撤銷,改依隱匿公文罪判處葉三年九月徒刑,洩密部分仍判兩年半徒刑。

其中,葉盛茂洩密部分判兩年半確定,已入獄服刑約一年三月,去年九月十三日假釋出獄;葉涉隱匿公文部分,高院更一審認定,葉坦認犯行,承認錯誤及悔悟,將他改判一年四月徒刑,最高法院維持判決確定。

檢方日前依數罪併罰規定,向高院聲請兩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昨裁定應執行三年八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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