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規定全國性公投的投票率須過半始有效力,藉以維繫政策穩定性,避免國家重大方針僅由少數人決定。但同法又規定「投票率未過半」就是否決,等於讓沒出門投票的選民,在一般選舉中被視為「沒意見」,在公投中卻形同投下反對票。
回顧過去六個公投案,都綁大選,卻均遭否決。討黨產、反貪腐、入聯、返聯四案的投票率慘不忍睹,僅二、三成;連最接近成功的對等談判和強化國防兩案,即便公投票比總統當選人得票還多,但距離投票率過半的門檻仍有八十萬票之遙。
這次國民黨政府提出核四停建公投,將是首樁循立法院途徑提出的公投案,毋須經公審會審核。主張核四停建者,必須在沒有大選的情況下,動員出九百多萬選民出門投票,其中又有過半支持,才能讓政府改變既定的核能政策,但顯然第一關的機會就很渺茫。
若將公投題目設定為「是否贊成續建」,可促使正反兩方都出門投票,有一搏的機會。但民進黨沒有總統發動公投的職權,也不具國會多數優勢,民間連署提案又得經公審會審核,因此在公投前透過議題設定和社會力得蓄積,牽制政府直接停建核四,或與執政黨協商修正公投法,是目前所剩不多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