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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落實兩公約 從去管制化開始

立報/本報訊 2013.02.26 00:00
■羅德水繼去年4月20日公布第一部《國家人權報告書》後,馬政府日前又邀請十位國際專家來台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並將於3月1日提出結論性意見,馬總統表示:「這是中華民國人權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又說:「人權保障已成為世界潮流,最可能侵犯人權的就是政府,我們有沒有反思能力,檢討自己所作所為,能不能真正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教師勞動權禁不起國際審查觀諸馬總統前揭發言,顯然是將兩公約之國內法化視為重大政績,在我國不是聯合國的情形下,邀請國際專家來台進行獨立審查,相當程度也顯示政府努力使台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的決心。平心而論,過去幾年馬政府確實致力於人權法制化的工作,例如,先於2009年間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隨後又修正《工會法》,並自2011年5月1日解除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的禁令等。然而,進一步檢視,教師勞動基本權與教師工會合理之發展,仍遭諸多不當管制,這些惡意歧視與打壓,不僅來自法制面,更時常展現在教育官員對教師工會的不友善發言上,說到底,我國之人權保障離國際水平仍有極大落差。此次國際審查,與會專家已將「某些類別之勞動者,或處於特殊情況之勞動者未能享有罷工權,請解釋為何教師,以及國防部員工不能擁有罷工權」列為審查委員會問題清單,要求政府提出回應。其實,除《勞資爭議處理法》禁止罷工外,《工會法》亦不當限制工會組織形式,《團體協約法》對公立學校之團體協約則有差別待遇。官方對教師工會的惡意歧視,已明顯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於結社自由與勞動基本權之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結社之自由)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勞動基本權)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去管制化 落實人權保障一如預期,針對國際專家的提問,政府也只能做出如下回應:「考量中華民國各界對教師得否罷工尚意見分歧,故為防止妨礙學生受教權益,爰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定教師不得罷工。」有關禁止教師罷工一事,所謂「影響學生受教權」向來是官方標準說法,作為一個重視教育的國家,以學生受教權為名來反對教師工會,確實是最為廉價的理由,惟此一推論實過於簡化,且缺乏實證基礎。事實上,近年來侵犯學生受教權者,尤以官方錯誤教育政策為禍最大,教師工會若能獲得完整勞動三權保障,當可有效減少錯誤政策,反而有助於保障學生受教權。應該看到,在國際教育評比(例如PISA)中表現突出的國家,如芬蘭、加拿大均有強大的教師工會,足見健全的教師工會有助於提升教育品質。誠如馬總統所言,「最可能侵犯人權的就是政府」,此次國際審查受限於時間與議程安排,國際專家未必能充分掌握台灣人權現況與問題,政府若有決心落實兩公約,實應停止此種一方面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一方面卻又壓制工會力量的兩面手法,建議在國際審查後,政府必須與NGO進行新一輪對話,並啟動相應修法。(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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