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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告民事 勝算較大

自由時報/ 2013.02.2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刑事案件採取證據主義,妨害家庭訴訟,在欠缺相當證據下,法官往往會判被告無罪;被告雖因此免除通姦刑責,但在客觀證據、情況下,足以證明被告「交情」匪淺時,原告仍可請求民事的精神損害賠償,勝算很大。

本案中,醫師黃高彬被妻子指控與沈女有婚外情,雖然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處通姦無罪,但2人不但同居一屋,且沈女懷孕時,到醫院做羊水穿刺產檢,黃還在麻醉同意書上簽名,此舉證實雙方交情匪淺,足以造成元配精神損害,黃妻得以請求民事賠償。此外,元配若透過管道取得沈女所產子女的DNA,進而與丈夫之DNA進行比對,從而證實兩者有關係,在法律上視為「新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發現確實新證據,可聲請再審,得以再提起妨害家庭告訴。

另外,兩人在麻醉同意書上簽名,並註明雙方關係為夫妻,有網友指出,元配可以告對方偽造文書,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即使沒有被害人,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若是查明有犯罪事實,也能直接起訴,但本案偵辦時,院方並沒針對這點另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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