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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旭電業: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2.21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2/2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泗陽萬旭電子元件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曾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00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因應營業週轉的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1041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53335.計息方式:自貸款日起依本金按利率2.7%計算,每季繳款一次6.還款之:(1)條件:借款人應於貸款到期日償還本金(2)日期:自貸款日起為期一年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3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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