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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型逃稅 擬修法列洗錢罪

自由時報/ 2013.02.19 00:00
買假發票、人頭炒房將納入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以「買假發票」等詐欺手法逃稅者要注意了!為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及符合國際潮流,法務部近期將推動修正「洗錢防制法」,已研議把「詐欺型」的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換句話說,坊間常見的「買假發票」、「人頭炒房」等逃稅手法,若被認定是「以詐術逃漏稅」,逃稅者事後又刻意隱匿逃稅所得,除依稅捐稽徵法論罪外,還可能被追究洗錢罪責,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法界:洗錢論罪違比例原則

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王志超則認為,以詐術逃漏稅的犯罪手法相當多種,若觸犯的是輕微的犯罪態樣,仍以洗錢來論罪,則可能稍嫌過重,也違反比例原則。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逃漏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六萬元罰金。不過,司法實務上,此類犯罪若逃稅金額不高,大多是輕判後補稅了事。

官員:必須依涉案情節認定

法務部官員指出,不少歐美國家將逃漏稅視為重大犯罪,有些國家甚至採一罪一罰。不過,各國國情不同,目前確研議朝上述方向修法,但將兼顧法治面及民情;而「買假發票」、「人頭炒房」不會全部被視為詐欺型稅務犯罪,必須依涉案情節認定。

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去年二月間通過修正「FATF四十項建議」,其中一項即要求各會員國,應將重大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FATF的下轄單位「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為因應此項新國際標準,將在今年下半年開始對所屬會員國的遵循情況進行評鑑,我國則排定在二○一五年受評。

依規定,若評鑑未過,將被扣分,嚴重者可能會被列為「洗錢防制尚有缺失國家觀察名單」,若被列入黑名單內拒不改善,APG將要求所屬會員國對此國家進行金融性制裁,輕者會加強該國金融機構跨國間通匯管制,嚴重者,該國銀行甚至無法在其他會員國設立分行。

國際施壓 法務部不敢輕忽

APG去年即曾質疑我國洗錢罪門檻過高,並要求改善,加上FATF同意何種稅務犯罪屬重大犯罪,可由會員國自行決定,也因此法務部不敢輕忽,去年邀集調查局、中央銀行、金管會、農業金融局、關稅總局等單位成立跨部會小組開會,研議如何修正洗錢防制法,據悉,此法修正草案,已將詐欺類型的稅務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中的「重大犯罪」。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即構成洗錢罪,而成立洗錢罪的前提,則必須有一個如貪污罪、組織犯罪或重大經濟犯罪的「前置犯罪」存在,在此前置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後,才有可能構成洗錢罪責。

若此法修正草案獲行政院通過,未來向虛設行號買假發票報稅,或類似「勇哥炒房集團」以人頭炒房逃漏營業稅等重大經濟犯罪,事後被查出涉隱匿逃稅所得,有可能將被追究洗錢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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