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是汐止郵局的約聘郵差,九十九年十二月間,蔡下班後開自用小客車行經北投中央南路二段時欲迴轉,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後方騎機車直行的林姓男子來不及反應發生擦撞。
林男腦部重創,經醫治後仍無法自行翻身和坐起,其意識雖非植物人狀態,但無法正常口語表達,終生都需人在旁照顧。
林除對蔡提出刑事告訴,還向蔡求償看護費、醫療費和生活所需費用等等,其妻女認為蔡使他們家庭破碎也對蔡求償。
刑事部分,蔡因坦承過失,已被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五年。
民事部分,士林地院審理認為,依事故鑑定報告和監視器畫面,蔡須負整起車禍的全部過失責任,除了已扣除的強制責任險給付,蔡仍須賠償林男一千一百九十餘萬元,另賠償林的妻子和兩名女兒各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蔡男當時雖穿郵局背心,但並非上班時間,中華郵政公司無須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