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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日、私募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2.1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2/1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募集之,目前洽定之特定人為ICT-LANTO LIMITED及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私募股數或張數:31,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70,000,000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係依據101年6月15日股東會決議所定之訂價原則定之。以民國102年2月18日為定價日,並以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13.34元或定價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11.99元,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即13.34X80%=10.67元,本次私募定價為10.88元,佔參考價格81.56%,符合本次股東會決議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成數之範圍內定價。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爰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2/02/1811.參考價格:13.34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0.88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含嗣後本公司就該等股份無償配股之股份)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私募繳款日期:102年3月4日至102年3月8日。(2)私募增資基準日:102年3月8日。(3)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3號函規定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4)為配合本次增資,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之契約或檔案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有所變更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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