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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凌: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2.1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2/08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服務年資與績效條件等指標者。5.員工之資格條件:(1)截至發行日止為本公司正職員工且績效良好者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規則所需,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2)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達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之目的,以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02年2月6日之收盤價格38.8元估算,依所訂之既得期間三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38,8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期間3年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0.10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被給予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無股東會表決權。(3)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表決權、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1)依本公司所訂定辦法辦理。(2)員工獲配股份所生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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