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45歲死者趙敏浩與35歲呂韋興原為同房牢友,死者在獄中對呂頗為照顧,兩人出獄後,呂經常提供金錢給趙敏浩花用,趙也常向52歲蘇永博要錢,蘇、呂不滿死者予取予求,3人為此經常起口角,蘇、呂於100年元旦凌晨,在三峽民義國小前,各以番刀和柴刀狂砍趙,其中右胸一刀刺中肺臟,造成氣胸,橫死街頭。
庭訊時,蘇、呂辯稱不堪趙需索無度,且趙又不願還錢,才相約出手教訓趙,沒有故意要殺害趙。
趙的哥哥作證指,趙生性霸道、風評欠佳,趙父和家人都願意原諒蘇、呂,也不要求賠償;合議庭不採信蘇、呂辯詞,認為從趙傷勢判斷,刀刀見骨,雖然兩人不堪趙經常藉故強索金錢,才萌生殺機,但也不該故意殺人,考量兩人有悔意,且呂自首,因此未處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