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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掛牌公司 不得股務自辦

中央社/ 2013.02.13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3日電)金管會表示,民國102年1月2日起掛牌的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應該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加強股務中立,並符合股務作業專業分工的國際潮流,已經核定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相關規範,今年1月2日起掛牌的上市櫃公司及登錄興櫃公司,應該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金管會說,依據集保中心修正的規範,102年1月2日之前已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公司,股務事務如果要由委辦變更為自辦的公司,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在集保公司審查合格6個月後,才可以股務自辦。

金管會表示,申請股務自辦公司不得有 3項情形,包含最近3年度經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辦理資訊揭露評鑑,評鑑結果未達A+級。

最近3年內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違反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規,遭到主管機關糾正以上的處分者;違反證交法、公司法、銀行法、金控法、商業會計法等法律,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等違反誠信,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

最近3年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對其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或停止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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