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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單獨玩爆竹 家長恐挨罰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3.02.10 00:00
每逢年節,玩各種爆竹和煙火,已成為國人表達喜慶、歡樂的方式。只不過這種慶祝年節的文化,除造成環境噪音,擾人清靜,為人家長更要注意,如果放任十二歲以下小朋友單獨玩爆竹,大過年就有可能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開罰。

爆竹煙火在我國歷史悠久,尤其民俗節慶活動中,更是普遍使用。因爆竹煙火具有相當的危險性,目前市面上又充斥大量地下工廠產品,民眾購買這些爆竹煙火施放,不僅十分危險,且地下工廠的存在更無異潛藏的不定時炸彈。

目前國內合法銷售的爆竹煙火,已建立認可制度,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在國內工廠製造出廠,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都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的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才能販售。

市面上爆竹產品林林總總,時值春節期間,民眾如不可避免非得年節玩爆竹,購買時要注意買貼有「內政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合格產品,才會玩得安心且比較有保障。

另外,為人家長者也要注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特別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能單獨放爆竹,須由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的人陪同才能玩,為人家長若不陪同,任由小朋友自己玩爆竹,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兒童雖可在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下玩爆竹,但也並不是什麼爆竹都能玩。據內政部發布的「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公告事項,兒童不能施放小高空、空中美人等升空類;沖天炮、笛聲炮等飛行類及摔炮類等爆竹煙火。

前述禁令,不少都是許多小朋友喜愛購買的爆竹種類,家長在小孩選購時,一定要當心,避免伴隨麻煩。因為子女玩爆竹,若意外釀災或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受損,不論是家中十二歲以下兒童,還是未滿廿歲的未成年子女放爆竹,一旦釀成火災、傷人意外事故,都得負起監護不周的民、刑事連帶責任。

刑事部分,縱使小孩未滿十八歲,可免除或減輕刑責,但父母或監護人,如果被認定有監護不周時,在刑責以外,還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連帶負起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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