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係內政部於民國70年制定,最近一次修訂為96年7月30日,針對機構現有軟硬體設施,包括廁所數量、寢室床位數、衛浴設備等16個項目,有最新的規定,以提升機構照顧服務品質。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5條,訂有5年落日條款,改善期限原至101年7月31日止,本縣原有私立慈愛老人養護中心等4個單位不符新標準規定,主要在於廁所數量、寢室床位數、衛浴設備等項目。
縣府社會處長林榮森非常關心機構改善情況,於去(101)年7月間率相關同仁前往訪視輔導,以瞭解各單位改善情況及主要困難,並一一協助解決,目前縣內機構均已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