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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研議 酒駕納預防性羈押

中央社/ 2013.02.08 00:00
(中央社台北8日電)行政院研議遏止酒駕,將促使把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並將刑法酒駕處罰規定,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刑責2年以下。

行政院今天表示,總統馬英九近來多次宣示要遏止酒駕,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今天召集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國防部及衛生署等機關研商具體措施,達成多項結論。

行政院表示,刑法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關於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將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且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合適用刑法處罰酒精濃度下修,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行政處罰標準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

行政院並表示,將促使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納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事由。

政院指出,相關修法工作,將協商立委積極推動。

行政院呼籲民眾,「喝酒不開車,平安過好年」,希望春節期間民眾都能做到酒後不開車,如果與親友聚餐喝了酒,能落實「指定駕駛」、改搭計程車,或是運用業者提供的代客叫車、代客駕車服務。10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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