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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雨:公告本公司民國95年度貨物稅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2.08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判字第42號2.事實發生日:102/02/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民國95年分別產製液晶電視、30吋以上液晶顯示器及視訊盒(含調協器)三種產品出廠,屬應稅貨物之液晶電視及視訊盒(含調諧器)本公司已依法繳納貨物稅,而液晶顯示器本體未具電視調諧器裝置,屬免徵貨物稅產品,但遭中區國稅局逕行認定液晶顯示器搭售視訊盒(含調諧器)應課徵貨物稅,以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全國各同業間均以相同方式銷售,但尚未聞有受到同樣的認定與處分,明顯租稅不公,本公司不服乃提起行政救濟。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中區國稅局對本案貨物稅之處分,今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上訴駁回。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確定部分外均予維持,而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稅部分金額為1,612,565元,連同二倍罰款本公司業已提列損失並已提存繳納。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判決結果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但對司法判決未依事實認定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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