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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佳能一」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3.02.07 00:00
日  期:2013年02月07日公司名稱:佳能(2374)主  旨: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佳能一,代碼:23741)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發言人:曾明仁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2/02/072.公司名稱: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6.因應措施: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債券發行日起滿一個月翌日(99年3月7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 (103年12月28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 (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 (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債停止轉換期間內。二、另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知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三、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茲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1)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2年3月1日至102年4月1日(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4月1日(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4月2日(4)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2年3月1日(5)債券收回價款發放日期:102年4月10日四、本轉換公司債收回手續如下: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公司債收回,貴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102年2月27日)起至收回截止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2年3月29日)止攜帶(1)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辦理債券收回手續,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事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五、本公司依本辦法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並統一於102年4月10 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六、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每股新台幣47.4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4月1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債券亦將於102年4月2 日起終止上櫃買賣。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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