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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龍: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屆滿二年之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作業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2.07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2/072.公司名稱: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佳龍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辦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轉換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02年3月30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賣回基準日的前三十日(民國102年2月27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賣回權行使期間自民國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3月30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1.30%(實質收益率0.6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2年3月30日。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2年2月27日至102年3月30日止。四、債券賣回之手續:本公司已於102年2月7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3月30日止。因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得自賣回權行使期間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102年2月26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2年3月29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五、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之101.30%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每張本轉換債賣回價格計新臺幣101,300元整,並統一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2年4月9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賣回價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權人,匯費(郵資)及應代扣稅款暨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超過20,000元以上)自賣回價金中直接扣除。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105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B1樓 電話:(02)2768-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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