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公布的更一審判決書指出,男子從民國87年間涉嫌對就讀國小的女兒性侵得逞,一審判10年,二審判17年,男子不服再上訴。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男子12年6月有期徒刑,也必須接受治療,直到治癒為止,最長不得超過3年。
判決書指出,當時男子女兒就讀國小六年級,男子採取軍事化管理的高壓方式,以生活管教為名,毆打女兒及兒子。
判決書指出,男子明知女兒未滿14歲,從女兒就讀國小時一直到民國95年間,在住處房間、汽車內後座等地點,以父親管教威勢,違反女兒意願,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男子辯稱,他是女兒親生父親,管教子女態度嚴格,會體罰兒女,強調絕對不會作出亂倫之事。
判決書指出,男子女兒證稱,曾向父親同居人及姑姑還有奶奶告知遭父親性侵的事,卻沒人理她。
更一審法官認為,男子女兒歷次指陳,內容大致相符,足以認定女兒遭父親性侵,身心受到強烈煎熬衝擊因而記憶深刻,認定女兒指陳內容為真。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終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男子12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