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最近十個營業日內已有六個營業日達本公司
「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
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十個營
業日,如遇休市或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
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
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依據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