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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出示當年稅單 證明已繳交贈與稅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2.06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2.06 謝莉慧/台北報導

有關今(6)日最新出版的《財訊》雙週刊報導指出,預定在春節年假後正式接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涉嫌財產申報不實、甚或逃漏贈與稅。對此,江宜樺回應指出,在他名下且現居之同安街的房地產,係江父於民國89年所贈與,相關手續均委託代書事務所辦理,也依法繳交贈與稅,並無逃漏贈與稅乙事。

但對於當年江宜樺的土地登記資料是「買賣」,但根據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內容卻是「受贈」,是否渉及財產申報不實的問題,把買賣寫成了受贈?江宜樺辦公室指出,相關手續都是委託代書事務所辦理,細節部份並不清楚,但媒體進一步求證該代書事務所的名稱及電話時,江宜樺辦公室則表示,不便透露。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2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該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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