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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維權者籲取消刑訴法綁架條款

中央社/ 2013.02.06 00:00
(中央社台北6日電)「來到北京進行維權活動,在公共場所喊個口號,就被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綁架』走。」20多名維權人士近日前往大陸人大信訪辦,呼籲取消刑事訴訟法中的「綁架條款」。

美國之音報導,這些人士前往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信訪辦公室,高舉寫著「反對新刑訴法綁架條款」、「限制竊聽條款保障人權自由」、「反對新刑訴法抓人不通知家屬條款」的布條。

大陸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有礙犯罪偵查」時,可以不通知家屬,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和監視居住,為期不超過6個月。

河南維權人士劉莎莎說,這項行動的訴求是取消刑訴法的「綁架條款」,「就是不通知家屬的那個條款」。此外,他們要求當局限制竊聽條款。

劉莎莎表示,大陸的刑訴法執行起來界限模糊,往往被濫用。例如,大陸各地維權人士前往到北京進行維權活動,在公共場所喊個口號,就被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綁架」走;有的人為阻止他們合法的房子被強拆,威脅要點燃煤氣罐,就可能被控「恐怖活動犯罪」。

她說:「你喊一個口號『煽顛』了,你弄個煤氣罐『恐怖』了,你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就直接把一個人弄進去半年,家屬不讓見,律師不讓見。」

北京維權律師劉曉原指,刑訴法中,所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一般不適用於維權人士和異見人士。

他認為,即使在有礙偵查時可不通知家屬,但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相關部門還是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讓家屬知道有關情況;他呼籲「中國在法律上也要和國際接軌」。

他表示:「我的呼籲還是按照國際標準。一個人,一個公民,不管他涉嫌任何罪名的犯罪,對他採取法律上的強制措施,就應該通知家屬。這是我一直呼籲的,不是針對某一個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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