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2月5日晚間9時許,29歲林志堯、27歲邱金宏等人,在邱某父親的友人住處喝酒,酒過三巡,邱某向同座的吳姓男子討債未果,揮拳打傷他,吳的女友要求一同上救護車,兩人竟推由一旁的王姓少年,恐嚇吳某女友。
王少威脅被害女子替吳某還錢,若還不出錢來,要幫他們3人口交、性交,並要拍下裸照,被害人回絕惹惱對方,邱、林輪流拿電擊棒作勢要脅,電流發出的聲響,讓罹患輕度精神障礙的女子驚嚇過度,癲癇發作,但3惡男仍把被害人強押到壽山。
3人將女子拉往廢棄涼亭,王少將手伸進被害人上衣撫摸胸部並打手槍,邱幫忙把風,少年滿足後,拿出50元給女子當作「交易費」和「封口費」,此時在旁的林某慾火焚身,強脫被害人內褲性侵後,同樣給了50元,邱某也想性侵,因被害人抵抗未得逞。
吳擔心女友安全報案,警方循線逮捕3人。
檢警偵訊時,林、邱、王承認犯行,王少另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林、邱惡性重大,且未與被害人和解,各予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