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近捷運景安站一處房屋的8名住戶指出,他們買下房屋後,發現隔音效果極差,未具有一般房屋的隔音標準,認為建設公司出售前房屋就有瑕疵,請求賠償。
建設公司則主張,買賣契約並未具體保證須達到如何的隔音效果。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住戶無法證明隔音效果應具備如何的契約約定品質,以及建設公司有何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形等,駁回住戶之訴。
高院審理認為,經檢測,建設公司以輕質灌漿牆做隔間牆,未達到應具備的隔音標準,須對住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建設公司賠償8名住戶修復費用各新台幣4萬元,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