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在台灣從事藝術工作的外籍男子是台灣女婿,他為了拍攝人體全裸藝術照參展,卻找不到模特兒,妻子得知後,委請小學同學鄭姓女子幫忙。
不起訴書指出,鄭女答應擔任模特兒並讓外籍男拍照,完成作品;男子於去年間在百貨公司舉辦的藝術博覽會,將這些全裸照公開展覽;鄭女得知裸照被公開展覽,甚至公開販售,認為並沒在約定範圍,因此到展場理論。
外籍男子認為鄭女在現場對他大吼大叫、辱罵,有損名譽,控告鄭女涉犯妨害名譽。
鄭女向檢察官表示,當初只答應試拍裸照,如果沒有得到她的同意,不得公開,經連繫男方,男方沒有回應,她才會跑到展場找人,並遞交律師函,現場沒有吼叫。
檢察官調查發現鄭女的確有告知男方,照片要參展時,必須經過她的允許,鄭女也提出民事訴訟。檢察官認定鄭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才前往展場表示意見,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因此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