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在1月31日透過新華社報導,四川省阿壩州法院31日宣判2名藏人因教唆同胞自焚,犯下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刑及10年有期徒刑。
而在新華社的另一篇報導則指出,甘肅省的甘南自治區法院也因為6名藏人在當地居民去年10月的自焚中扮演的角色,被判處3到12年徒刑。
據指出,其中4人被以謀殺罪定罪,因為當局指控他們阻撓警方救治當時尚未身亡的自焚者;而其他2人則因在現場製造混亂被判處公共干擾罪。
美聯社指出,由新華社報導的這2起判刑,顯然目的也在支撐北京聲稱這類抗議中國大陸統治的示威行動,是由外界另有所圖的人所鼓動,而非本土自成的示威說法。
自從2009年起,約有100名藏僧、尼姑和藏人自焚,他們通常是在高喊要求宗教自由、以及讓流亡的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回國後,引火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