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發行總額:美金15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或其整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之100%發行
預定發行日期:民國102年2月7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已贖回、轉換、或買回註銷者,本債券將由發行公司於到期日
以面額之101.89%贖回。 (二)發行公司提前贖回條款:
(1)發行公司於本金融債發行滿30個月後,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連續30個
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
元,達提前贖回價格(定義於後)乘以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
率換算為美元)再除以面額後所得之總數之130%以上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
贖回價格提前將本金融債全部或一部份買回。
(2)若超過90%之本債券已贖回、轉換、買回或註銷,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
回價格提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買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發行公司必需支付額外之金額時,發行公
司得依提前贖回價格提前依受託契約規定將本債券全部贖回。
提前贖回價格=每一債券按債券面額加計收益率計算之價格。收益率等於債
券投資人自買受債券之日起至提前贖回日止按年利率0.375%以半年複利方式
計算之比率。 (三)到期日:民國107年2月7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已提前贖回、買回、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本債券持有
人得於發行後第41日起至本債券到期日前10日止,隨時依有關法令及受託
契約之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份。除受託契約另
有規定外,前述轉換權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
(1)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或辦理減資之減資基
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3)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轉換之期間
(三)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5.24元(固定匯率為美元兌新台幣1:29.569)。
(四)轉換程序:債券持有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轉換通知書,檢同本債券
及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文件或證明,經由境外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出轉
換申請。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者,發行公司將於轉換日後五個營業日內,
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股。如請求轉換之本債券持
有人為華僑或外國人,且其尚未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相關核准函及開立集保
帳戶者,本公司將俟持有人完成相關開戶手續後,再以帳簿劃撥方式
交付新股。
(五)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若發行公司有股權稀釋或其他受託契約
規定之情形時,轉換價格應依據市場反稀釋慣例調整之。相關價格調整應按
本債券受託契約之規定及公式定之。
(六)轉換年度有關股利之歸屬:本金融債持有人在轉換前不得享有股利或股
息;轉換後持有發行公司普通股依法享有分派股利或股息之權利,與發行公
司其他普通股股東相同。
(七)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1)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或行使轉換權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
滿30個月時,要求發行公司依提前贖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債券全部或部分
贖回。
(2)若發行公司股份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買賣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
發行公司依提前贖回價格,將本債券全部或部份贖回。
(3)若有受託契約所定義之變動控制權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
依提前贖回價格,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新加坡交易所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
特定人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 無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充實營運資金以支應各項外幣放款所需;擴大外幣放款業務,增加利息收入;
提高資本適足率,強化風險承受能力。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募集發行所得之資金,將可節省利息支出及挹注未來營運成長之所需,
長期而言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