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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撫慰金擬修 只能一次領

中央商情網/ 2013.01.31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013年1月31日電)領月退俸的公務員若亡故,配偶可終身領「月撫慰金」,但銓敘部擬修法,民國106年後亡故者,遺族只能領「一次撫慰金」。

目前領月退休金的公務員,身故後,55歲以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殘子女,可選擇一次領撫慰金,或按照月退休金半俸,續領「月撫慰金」。

如領月撫慰金,配偶及全殘子女可領終身,未成年子女可領到成年。據銓敘部估計,現在每年約有1萬多人在領月撫慰金,每年約領新台幣20多億元。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說,過去公務員待遇低,一家子只靠一份退休金過活,遺族生活無著,再加上社會福利制度不好,所以有「月撫慰金」;現在公務員待遇已調高,也有國民年金等福利制度,月撫慰金有必要改變。

呂明泰舉例,以一個年資25年、50歲退休公務員為例,退休後領月退俸,領30年到80歲亡故,他60歲配偶繼續領月俸折半的「月撫慰金」,一直到配偶再婚或亡故。

呂明泰說,若上述提及的配偶到80歲亡故,等於領了20年月撫慰金;從未繳錢給退撫基金,但負擔卻由新進公務員扛,不公平。

銓敘部規劃,若民國105年開始實施改革,民國106年以後亡故公務員遺族只能領「一次撫慰金」,不能領月撫慰金;至於106年以前已在領取月撫慰金的遺族,不受影響。

至於一次撫慰金數額,呂明泰說,若公務員原可領一次退新台幣280萬元,領5年月退、共100萬元就過世,當中180萬元差額會補給遺族,並加發5個基數的撫慰金(一個基數約本俸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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