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剩餘價值法改為相對公平價值法。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及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IFRS有關收入認列會計原則
發展趨勢、參酌多數國外大型電信業者實務處理暨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研究報告,擬自
102年1月1日起調整商品組合銷售(Bundle Sales)會計處理方法,原電信資費暨商品銷
售交易按各項銷售取得之價款認列收入,改依各組成要素採相對公平價值法攤分合約
總價計算認列各項收入,俾允當表達實質交易狀況及正確歸屬損益認列期間,提昇本
集團整體經營資訊透明揭露成效。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102年1月1日起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101年度合併之營業收入、管理費用及所得
稅費用,合計影響本期淨利增加1,748,679千元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 增加5,424,092千元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應國際會計
準則IAS 18收入公報規範日趨明確,將於102年上半年正式公布,經審慎評估對財務報
告之影響,並配合系統開發完成時程及各期影響數之整理與計算,擬自102年1月1日起
變更採用相對公平價值法。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
時開始適用之說明: 無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
意見:無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上述影響已委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
嘉修會計師及賴麗真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本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複核竣事,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台灣固網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商品銷售組合收入認列』之會計原則案,其變動性質及理由與會
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原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暨合併影響數等內容,尚屬合理。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無12.因應措施:本案業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
最近一次股東常會報告。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