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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草案修正 落實宗教自治精神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3.01.31 00:00
內政部長期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31日)通過重新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降低全國性宗教法人門檻、新增合併及解散制度,並規定宗教法人可在章程中規範教務人士的認證等程序,以強化自我管理,落實宗教自治的精神。

民政司司長黃麗馨31日表示,由於現行的宗教專法只有1929年制訂的監督寺廟條例,但該條例僅規範佛教、道教等宗教,無法因應目前全台1萬多座寺廟、1千多個宗教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的發展需要,因此制定宗教團體法有其必要性。

黃麗馨指出,內政部自1998年著手研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並分別在2001年、2002年、2005年及2008年4次函報行政院審查,並送立法院審議。她表示,這次重新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是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會期初審通過的版本為主要架構,除了維持賦予宗教團體法人地位、實現憲法保障宗教平等外,還修正降低全國性宗教法人的門檻規定,只要分布在5個行政區域以上的寺院、宮廟等,就可申請登記為全國性宗教法人。

黃麗馨表示,為了達到宗教自治的精神,這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規定宗教法人可自行在章程中規範長老、住持、沙彌等教務人士的認證、註銷、爭議處理等程序。她說:『(原音)現在宗教團體來講,最重要的是它要能夠自主、自立,所以我們這版的宗教團體法對這3類的宗教團體章程範例裡面,應記載、得記載的事項我們都有列舉。如果他們依照這樣的規定來訂他們的章程,那它的章程會比較完善,對宗教團體往後自我監督管理的機制也有相當大的助益。』

此外,黃麗馨表示,草案中也新增宗教法人合併及解散制度,以因應宗教團體的發展需求。內政部預計在2月底前報請行政院審查,完成立法程序後,監督寺廟條例將廢止施行,原本依據該條例登記的寺廟有3年期限轉換為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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