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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昌科技:董事會決議變更第四次買回庫藏股之原買回股份目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31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1/31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原買回股份種類:轉讓股份予員工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0/31~101/12/285.實際買回期間:101/10/31~101/12/28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0年買回806,000股,尚未轉讓予員工。101年買回91,000股,尚未轉讓予員工。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99/12/30~100/2/25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419,000股,未執行完畢。100/3/25~5/24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387,000股,未執行完畢。100/12/29~101/2/24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91,000股,未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理由:公司於庫藏股實施期間考量買回成本,因每日成交量較少且股價未低於預計大量買回價位,為顧及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以完全執行完畢。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案由:擬變更本公司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原買回股份目的,提請 核議。說明:1.本公司業經101年10月30日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預定買回期間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101年12月28日止。2.實際買回期間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101年12月28日止,實際買回股數為997,000股,平均買回單價為新台幣8.55元。3.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將原買回股份之目的變更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並向主管機關變更買回股份目的後,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照案通過。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1年10月30日訂定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均可受讓,並授權董事長決定之。員工於認股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轉讓之程式﹚第五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如下: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元以下兩位無條件捨去),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其他﹚第九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0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0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親自出席董事六人,委託出席董事0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郭嘯華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日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證券承銷商認為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及股東權益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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