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0款1.事實發生日:102/01/31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1年上半年度母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3.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58909及1020003234號函規定重新編製財務報告。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收文到達日次日起20日內,業經展延至102/01/31前辦理。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財務報告之其他應收款、存貨、預付費用及長期股權投資之金額更正重編。6.因應措施:將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重編,已洽請簽證會計師查核,擬重新公告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