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平在台北地檢署偵查時,自認靠內線交易獲利4202萬元,並願全數繳回公庫,檢方起訴時即以此為由建請法官給他緩刑機會;但法院調查,他真正的不法所得只有275萬,其餘3927萬不構成內線交易條件,都是合法的投資利潤。合議庭判決沒收275萬元贓款,附帶要求張永平在全案定讞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927萬元,做為換取緩刑、暫免入獄的條件。
判決指出,嘉新水泥96年與辜家的台灣水泥洽談海外孫公司合併,在中國進行策略合作。但檢調接獲檢舉,時任嘉新水泥董事長的張永平得知這項利多消息,就借用特助林敏愷和吳姓秘書的帳戶,以18-23元價格,大舉買進嘉泥股票1.78億元;待嘉泥在當年6月13日的資訊觀測站公布合併案、股價飆升後,再陸續以21-29元價格出脫持股,海撈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