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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代重要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解除第三屆新任董事競業責任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9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1/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台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興台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台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弦五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賴弦五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賴弦五董事擔任台信互聯通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廈門台富客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4號通恆大廈B層B05B室及廈門火炬高新區軟體園綜合樓2號3F-B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行動通訊產品開發與設計、系統整合、客戶關係管理應用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開發等。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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