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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茲收受最高法院主文通知,裁定駁回本公司聲請返還瑞利基金退回款之抗告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9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8號。2.事實發生日:102/0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96年間經董事會決議撤回對瑞利合夥有限(以下稱瑞利基金)所為投資,而退還至本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部分退還款計12,525,017.11美元,竟經台北地方法院以該款項與董事長王令麟之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有關,而予以扣押,嗣本公司提出抗告、再抗告後,最終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抗更(一)字第4號更審裁定,廢棄原台北地方法院扣押裁定確定,至此,該扣押指令已失其效力,且亦無任何有權機關就該款項再為任何扣押裁定。本公司乃於98年8月13日再向本案所繫屬之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發還,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後,仍駁回本公司之聲請,本公司乃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現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本公司聲請返還瑞利基金退回款之抗告。4.處理過程:本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限制,故待收到裁定後,將研議後續聲請釋憲或再向法院提出聲請等方案,以維公司及股東之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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