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查發現,求職者出生於臺灣,具臺灣及美國雙重國籍身分,補習班雖向勞動局表示係因該名求職者於A分校示範教學不佳而不予錄用,並如實舉證,但勞動局發現,補習班卻以某分校有僱用非美籍之教師,但是該分校的家長並不支持…等語之電子郵件回復求職者,非因求職者之示範教學不佳而不予錄用。勞動局指出,該補習班的A分校主管於電子郵件明白表示對於聘用非美國出生的ABC教師有所顧慮,故評議委員會認定該補習班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出生地歧視甚明,然考量該補習班之受責難程度酌依行政罰法減輕裁處。
另該名求職者自認為其示範教學氣氛佳而應該會錄取,但補習班以前揭理由並以電子郵件回覆拒絕錄用,故該名求職者除主張補習班有出生地歧視外,並涉有種族歧視之嫌。勞動局指出,所謂種族歧視,係指因求職者之外在特質,如膚色、髮色、面部骨骼結構等,於招聘或僱用過程予以差別待遇,惟經審酌該補習班僱用教師之照片,其並未因教師之外在特質而有差別待遇,故委員會認定種族歧視不成立。
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針對求職者之錄用與否,應以其工作能力作為錄取與否之條件,勿因將顧客之好惡作為選用人才之考量項目,亦不能成為「真實職業資格」之抗辯。為提倡職場公正及平等的理念,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或直接至勞動局官網查詢相關訊息(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