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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蕾絲: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改善執行情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8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1/28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02573號函示,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第3條第2款所訂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及1年限制,惟未訂定貸與最高限額及期限,核有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4項、第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予以改善。3.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第三條第3款及第五條如下:第三條:貸款限額: 1.本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四十為限。 2.對單一企業資金貸放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一條第四項 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3‧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三 條第1、2款限制,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 額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百為限。第五條:貸款期限:  本公司短期融通貸與期限最長為一年。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融通期限仍以一年為限。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修訂後 送交各監察人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通 過並提請102年股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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